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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1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抵觸第(2)及(3)款的規定下,附表3指明的東主或承建商須 —— (a) 就有關工業經營的安全政策,擬備一份政策說明書,並在有需要時修改該說明書; (b) 將該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改通知在該工業經營中的所有工人; (c) 備存該說明書的文本一份;及 (d) 在職業安全主任索閱時,提供該說明書的文本一份供其查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政策及安全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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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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