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如認為有需要,可以書面規定第(1)款提述的東主或承建商須安排在每隔一段較第(2)款指明的期間為短的時間,就有關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處長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如認為有需要,可以書面規定第(1)款提述的東主或承建商須安排在每隔一段較第(2)款指明的期間為短的時間,就有關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