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第2條

註冊安全審核員(包括前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須備存他根據第(1)款提交的安全審核報告的文本,為期最少為自如此提交該報告翌日起計的5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安全審核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