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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1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1條

第1條

接獲根據第15條提交的安全審核報告的東主或承建商須 —— (a) 於接獲該報告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閱讀和加簽該報告,並且記錄加簽的日期; (b) (如該報告載有如何改善所關乎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議) —— (i) 在接獲該報告後14天內擬定一項改善計劃;及 (ii)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實施該項計劃; (c) (如(b)段提述的計劃已經擬定)在接獲該報告後21天內,將該報告連同該項計劃的文本各一份提交處長;及 (d) 備存該報告及該項計劃(如有的話)的文本,為期最少為自(a)段提述的加簽日期翌日起計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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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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