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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第2條

安全查核員(包括前任安全查核員)須備存他根據第(1)款提交的安全查核報告的文本,為期最少為自如此提交該報告翌日起計的3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安全查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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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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