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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第3條

成員的任期為3年,並可在任何任期結束時再獲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計劃營辦人的紀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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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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