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紀律審裁委員會須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註冊人士,而該通知須列出作該項決定的理由,並須附有第30條的文本。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紀律審裁委員會須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註冊人士,而該通知須列出作該項決定的理由,並須附有第30條的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