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因下述決定而感到受屈 —— (a) 處長決定拒絕將該人註冊或將某人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註冊; (b) 處長根據第24(1)條決定規定有關東主或承建商委任另一名安全查核員;或 (c) 紀律審裁委員會根據第29(2)(a)、(b)或(c)條作出的決定, 可在接獲處長或紀律審裁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上述決定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1條
任何人如因下述決定而感到受屈 —— (a) 處長決定拒絕將該人註冊或將某人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註冊; (b) 處長根據第24(1)條決定規定有關東主或承建商委任另一名安全查核員;或 (c) 紀律審裁委員會根據第29(2)(a)、(b)或(c)條作出的決定, 可在接獲處長或紀律審裁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上述決定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