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裁判官或法庭如認為為有關案件達致公正而有此需要,裁判官或法庭可命令有關人士披露或提供第(1)款提述的任何資料。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裁判官或法庭如認為為有關案件達致公正而有此需要,裁判官或法庭可命令有關人士披露或提供第(1)款提述的任何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