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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處長可為評估某註冊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的表現,就該註冊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曾進行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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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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