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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第4條

處長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情況下,方可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 —— (a) 他已就其意圖行使權力而發出書面通知; (b) 他已向有關的東主或承建商發出該書面通知;及 (c) 他已在行使權力之前的14天前發出該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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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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