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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5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5條

第5條

如處長根據第(1)或(2)款行使權力,有關的東主、承建商或計劃營辦人須免費向處長提供處長為進行有關的視察、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而合理地需要的協助、方便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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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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