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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9(1)(a)或(b)、10、14、16(1)(a)、20、22(1)(a)或24(2)條中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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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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