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計劃營辦人本身具有使其能夠提供上述訓練的資格及經驗,或可獲得具有該等資格及經驗的人的服務。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計劃營辦人本身具有使其能夠提供上述訓練的資格及經驗,或可獲得具有該等資格及經驗的人的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