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3條
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