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已作出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可在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
破產條例 第1條
凡已作出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可在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