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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4A條

破產條例 第4A條

第4A條

受託人可在應債權人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前或在提出該申請後的任何時間,以書面要求該債權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向受託人繳存受託人認為需要的款項或額外款項,以供支付受託人進行公開訊問的費用及開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自破產呈請至破產解除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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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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