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根據本條進行逮捕後作出的任何付款、訂立的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提供的任何抵押,不獲豁免受本條例中關於不公平的優惠的條文的規限。
破產條例 第2條
在根據本條進行逮捕後作出的任何付款、訂立的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提供的任何抵押,不獲豁免受本條例中關於不公平的優惠的條文的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