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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條

破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有關期間終結前不少於3個月,受託人須 —— (a) 以平郵將通知寄到每名證明債權的債權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b) 以指明方式及以中英文刊登通知, (i) 該破產人在沒有反對的情況下將獲解除破產; (ii) 該受託人擬反對或不擬反對該項破產解除,而在該受託人擬提出反對的情況下,說明其反對理由; (iii) 他們每個人均有反對該項破產解除的權利,並說明反對可基於的理由和提出反對的手續。 告知債權人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自破產呈請至破產解除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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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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