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受託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針對破產人作出不開始令 —— (a) 受託人要求破產人 —— (i) 在受託人指定的日期,就破產人的產業的管理出席初次會面;及 (ii) 在初次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 (b) 破產人 —— (i) 沒有出席初次會面;或 (ii) 已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合理要求的、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所有資料;及 (c) 破產人的產業的管理,因為(b)(i)或(ii)段提述的事宜而受到損害。
破產條例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受託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針對破產人作出不開始令 —— (a) 受託人要求破產人 —— (i) 在受託人指定的日期,就破產人的產業的管理出席初次會面;及 (ii) 在初次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 (b) 破產人 —— (i) 沒有出席初次會面;或 (ii) 已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合理要求的、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所有資料;及 (c) 破產人的產業的管理,因為(b)(i)或(ii)段提述的事宜而受到損害。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