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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條

破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法院根據本條或第20I條廢止一項破產令,則法院可就關於該項廢止的廣告宣傳或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廢止的公告及其費用,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自破產呈請至破產解除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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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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