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為施行本條例,債務 (liability)包括 —— (a) 工作或勞動的補償; (b) 因任何明示或隱含的契諾或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合約、協議或承諾遭違反而產生的支付金錢或金錢等值的義務,或招致該等義務的可能性,不論該項違反是否在破產人獲破產解除前發生、相當可能發生或能不能夠發生; (c) 一般而言,支付或能夠導致支付金錢或金錢等值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協定、協議或承諾,不論該項付款在款額方面是固定的或未經算定的,在時間方面是現有的或將來的、是確定的或有賴於任何一項或2項或多於2項的或有事件的,或在估值方式方面能否按固定的規則或按判斷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