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業主或其他人在緊接破產令的日期前3個月內扣押或曾扣押破產人的任何貨品或物品,則獲本條賦予優先權的各債項,即為被如此扣押的貨品或物品或出售該等貨品或物品所得收益的第一押記。
破產條例 第5條
如業主或其他人在緊接破產令的日期前3個月內扣押或曾扣押破產人的任何貨品或物品,則獲本條賦予優先權的各債項,即為被如此扣押的貨品或物品或出售該等貨品或物品所得收益的第一押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