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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B條

破產條例 第5B條

第5B條

凡有任何資產根據某些債權人就訟費所提供的彌償而已獲討回,或藉債權人付款或提供彌償而使任何資產得到保護或得以保存,或如債權人曾就某等開支而向受託人提供彌償,而該等開支已獲討回,則法院應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或任何該等債權人的申請,可在分發該等資產及如此討回的開支款額方面,作出法院認為公正的命令,以使該等債權人較其他人佔優,作為他們作出上述行動時所冒風險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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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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