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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C條

破產條例 第5C條

第5C條

就某段假期或某段因病或其他好的因由缺勤的期間而應得的薪酬,須當作在該段假期或缺勤期間內向破產人提供服務而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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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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