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破產人為合夥人,則其聯權共有的產業須首先用於償付其共同債項,而每名合夥人各別的產業則須首先用於償付其各別的債項。如該等各別的產業有盈餘,則須作為該聯權共有的產業的一部分處理。如該聯權共有的產業有盈餘,則須按各合夥人在該產業中所佔權利及權益的比例,將該盈餘作為各合夥人各別的產業的一部分處理。 (見規則第195條)
破產條例 第7條
如破產人為合夥人,則其聯權共有的產業須首先用於償付其共同債項,而每名合夥人各別的產業則須首先用於償付其各別的債項。如該等各別的產業有盈餘,則須作為該聯權共有的產業的一部分處理。如該聯權共有的產業有盈餘,則須按各合夥人在該產業中所佔權利及權益的比例,將該盈餘作為各合夥人各別的產業的一部分處理。 (見規則第195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