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凡在任何破產案中,如破產令日期是在《1984年破產(修訂)條例》†(1984年第47號)生效*之前,則該條例不適用於該宗破產案,而在該情況下,假若該條例未曾制定則會適用的關於債項優先權的條文,須當作仍然完全有效。
破產條例 第11條
凡在任何破產案中,如破產令日期是在《1984年破產(修訂)條例》†(1984年第47號)生效*之前,則該條例不適用於該宗破產案,而在該情況下,假若該條例未曾制定則會適用的關於債項優先權的條文,須當作仍然完全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