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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2條

破產條例 第12條

第12條

凡在任何破產案中,如提交呈請書的日期是在《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生效**之前,則該條例的附表5不適用於該宗破產案,而在該情況下,假若該條例未曾制定則會適用的關於債項優先權的條文,須當作仍然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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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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