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在任何與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5(1)條作出的申請有關的破產案中,如提出該申請的日期是在《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1996年第68號)(修訂條例)生效§之前,則在該宗破產案中,修訂條例第4(a)及(b)條不適用,而在該情況下,假若修訂條例不曾制定則會適用的關於債項優先權的條文,須當作仍然完全有效。
破產條例 第13條
在任何與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5(1)條作出的申請有關的破產案中,如提出該申請的日期是在《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1996年第68號)(修訂條例)生效§之前,則在該宗破產案中,修訂條例第4(a)及(b)條不適用,而在該情況下,假若修訂條例不曾制定則會適用的關於債項優先權的條文,須當作仍然完全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