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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受託人認為合宜,可在破產人的學徒或隨破產人實習的實習律師或代表該學徒或實習律師的任何人提出申請時,將有關的學徒契約或實習律師合約轉讓予其他人,以代替根據第(1)款的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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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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