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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本條及第43A至43E條的規定下,破產人的產業由以下項目組成 —— (a) 在破產開始時屬於或歸屬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及 (b) 憑藉本條例的任何條文而包括在該產業內的或被視為(a)段所指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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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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