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 —— (a) 破產人在其受僱工作、業務或職業中為供其本人使用而必需有的工具、簿冊、車輛及其他設備項目; (b) 為滿足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家庭需要而必需有的衣物、寢具、家具、家居設備及供應品。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 —— (a) 破產人在其受僱工作、業務或職業中為供其本人使用而必需有的工具、簿冊、車輛及其他設備項目; (b) 為滿足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家庭需要而必需有的衣物、寢具、家具、家居設備及供應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