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為破產人的產業而申索自破產開始以來該破產人所取得的財產或轉予該破產人的任何財產。
破產條例 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為破產人的產業而申索自破產開始以來該破產人所取得的財產或轉予該破產人的任何財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