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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4條

破產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一項財產能合理並充分地滿足另一項財產所滿足的需求,則該項財產即為該另一項財產的合理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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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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