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債權人已針對破產人的財產提起法律程序以執行判決,或已扣押他人欠破產人的任何債項,則除非在破產令的日期前,並在該債權人知悉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或知悉有人針對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前,該債權人已完成執行判決或完成扣押,否則相對於破產人的受託人而言,該債權人無權保留藉執行判決或藉扣押而得的利益。
破產條例 第1條
凡任何債權人已針對破產人的財產提起法律程序以執行判決,或已扣押他人欠破產人的任何債項,則除非在破產令的日期前,並在該債權人知悉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或知悉有人針對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前,該債權人已完成執行判決或完成扣押,否則相對於破產人的受託人而言,該債權人無權保留藉執行判決或藉扣押而得的利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