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對破產人財產執行判決及扣押他人欠破產人的債項方面,本條賦予受託人的權利,可由法院在其認為合適的範圍內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為惠及有關債權人而予以作廢。
破產條例 第4條
在對破產人財產執行判決及扣押他人欠破產人的債項方面,本條賦予受託人的權利,可由法院在其認為合適的範圍內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為惠及有關債權人而予以作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