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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本條以及第51及51A條的規定下,凡任何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該債務人在(第51條界定的)某一有關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則受託人可根據本條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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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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