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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本條以及第51及51A條而言,如有以下情況,任何債務人即屬將不公平的優惠給予任何人 —— (a) 該人是該債務人的其中一名債權人或是該債務人的任何債項或其他負債的保證人或擔保人;及 (b) 該債務人作出任何事情或容受作出任何事情,而(在任何其中一種情況下)該等事情具有將該人置於比假若該人不曾作出該等事情便本會出現的狀況較佳的狀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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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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