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如是任何債務人的兄弟、姊妹、伯父、叔父、舅父、姑丈、姨丈、伯母、嬸母、舅母、姑母、姨母、姪、甥、姪女、甥女、直系祖先或直系後裔,該人即屬該債務人的親屬,而 —— (a) 任何半血親關係須視為全血親關係,任何人的繼子女或領養子女則須視為其子女;及 (b) 非婚生子女須視為其母親與其據稱的父親的婚生子女, 此外,在本條中凡提述配偶之處,須包括前配偶。
破產條例 第7條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如是任何債務人的兄弟、姊妹、伯父、叔父、舅父、姑丈、姨丈、伯母、嬸母、舅母、姑母、姨母、姪、甥、姪女、甥女、直系祖先或直系後裔,該人即屬該債務人的親屬,而 —— (a) 任何半血親關係須視為全血親關係,任何人的繼子女或領養子女則須視為其子女;及 (b) 非婚生子女須視為其母親與其據稱的父親的婚生子女, 此外,在本條中凡提述配偶之處,須包括前配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