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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條

破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任何人相對於受託人而言有權享有與破產人所訂合約的利益或須承擔該合約的義務,則法院應該人的申請,可作出命令,按法院認為公正的、關於任何一方因該合約不獲履行而須支付或獲支付的損害賠償或關於其他事宜的條款,將該合約撤銷;根據該命令須支付予任何該等人士的任何損害賠償,可由該人在破產案中作為債權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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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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