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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外的暫行受託人亦可在根據法院命令行事或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事先批准的情況下,行使第(1)款所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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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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