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是或已經是一項向其提供信貸的交易的一方或涉及向其提供信貸的交易的一方,則本條予以適用。
破產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是或已經是一項向其提供信貸的交易的一方或涉及向其提供信貸的交易的一方,則本條予以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