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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而言,破產管理署署長及附表2第I部所指明職位的出任人,須被當作律政人員,並須具有該條例賦予律政人員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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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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