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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的所有條文中凡提述破產案受託人之處,除文意另有所指或本條例或該其他條例另有規定外,均包括以受託人身分行事的破產管理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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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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