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則債權人在大會上可委任一名人士填補該空缺,並須隨即採取與首次委任時相同的程序。
破產條例 第1條
如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則債權人在大會上可委任一名人士填補該空缺,並須隨即採取與首次委任時相同的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