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債權人如在空缺出現後3星期內並無委任任何人士填補該空缺,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向法院報告此事,而法院可委任一名受託人。
破產條例 第3條
債權人如在空缺出現後3星期內並無委任任何人士填補該空缺,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向法院報告此事,而法院可委任一名受託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