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暫行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破產管理署署長須 —— (a)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財產的價值相當不可能超過$200,000)委任另一人填補該空缺,或擔任暫行受託人;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擔任暫行受託人。
破產條例 第1條
如暫行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破產管理署署長須 —— (a)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財產的價值相當不可能超過$200,000)委任另一人填補該空缺,或擔任暫行受託人;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擔任暫行受託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