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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法院可自行動議或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在任何時間要求任何受託人就法院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提出、與該受託人所參與進行的破產案有關的查訊作出回答,亦可就有關的破產案而向受託人或任何其他人作經宣誓的訊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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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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