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第(1)款所提述的暫行受託人或首任受託人並未獲付任何酬金,則法院可應申請,命令自破產人的產業中向他支付法院認為足以補還他在管理破產人產業過程中招致的必需的墊付支出。上述申請可由有關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
破產條例 第3條
凡第(1)款所提述的暫行受託人或首任受託人並未獲付任何酬金,則法院可應申請,命令自破產人的產業中向他支付法院認為足以補還他在管理破產人產業過程中招致的必需的墊付支出。上述申請可由有關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