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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受託人或經理人就他作為受託人或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而收取酬金,則不得就任何其他人執行條例或規則規定須由該受託人或經理人本人執行的一般職務,而作出任何記入該受託人或經理人帳目的付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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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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